东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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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1003286892H/201803-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3-01 14:29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公安局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6-7029013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201810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16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7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724号),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招录、管理监督、职业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录,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管理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勤保障服务的人员不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县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录、管理和使用。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将人员经费、培训经费、服装装备等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并协助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录、薪酬确定和落实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公安局对全县所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八条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要自觉维护良好形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热情服务;

    (三)仪容严整、精神振作,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制造、传播谣言和不当信息,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三)打听案情、说情托人、透露案情等行为;

    (四)工作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

    (五)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言语不当,行为不端、举止不雅;

    (六)工作期间饮酒;

    (七)从事与工作性质相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受雇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等与工作性质相关的兼职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警务辅助人员的维权工作实行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  员额核定

    第十六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执法范围,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定额管理,我县警务辅助人员总员额数控制在350人。

    第十七条  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总员额数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执法范围的变化,县公安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全县治安状况和实有在编民警数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辅警总员额数调整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五章  招录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由县公安机关依据辅警员额空余情况和实际警力需求向县政府提出招聘计划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公安局、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招录条件、标准和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工作。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使用情况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的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招录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录用审批、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对专业性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录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 体检、考察的内容和程序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明确政治、文化、身体等条件,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身心健康;

    (五)勤务辅警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受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曾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曾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二)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三)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四)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五)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文职辅警的,要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因公致残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县公安局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录使用。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公安局应明确专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我县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考察、录用审批、培训、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岗位晋升等,建立警务辅助人员个人档案和信息库,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纪律监督、工作绩效、考勤考核、层级晋升、教育培训、保密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按公安部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局要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条 新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判断其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予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三条 考核标准以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将考核等次结果报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六条 县公安局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岗位层级晋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岗位层级分为十至一级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十八条 从十级警务辅助人员到一级警务辅助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岗位层级。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由用人单位依据晋升条件提出,报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审批。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岗位层级不变。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层级与工资待遇应当挂钩。每个层级工资级差为每月50元。

    第九章  培训

    第四十一条 县公安局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年度定期培训制度,纳入公安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实行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内容包括忠诚教育、作风养成、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体能训练、保密知识等。

    第四十二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经复训仍不合格,确不适应公安警务辅助工作要求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章  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当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推荐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可提前晋级。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一章  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

    第四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提供统一的合同范本,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

    第四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劳动合同一般签订期限为三年,期满续签合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县公安局在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当依法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接转手续。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及时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防护器具及相关工作证件的回收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报告,并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通过考试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五)其他可以申请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在公安机关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六)年度定期培训考核不合格经复训仍不合格,确不适应公安警务辅助工作要求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工作安排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警务辅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警务辅助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职业保障

    第五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本着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核定。县公安局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人民警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体检。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服装装备费;保障标准依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政状况,按照人均4.6万元/年予以保障,经费渠道按照再就业资金分配一块、县乡(镇)财政补助一块、公安(交警)系统全口径预算保障一块。

    第五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岗工作期间,依法享受相关假期。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3-01 14:29 信息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