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892H/20171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17-11-08 | 发布日期: | 2017-11-08 14:26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2017〕60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水利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011524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7〕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届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河砂资源是指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
第三条 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企业开采内河河砂必须经县水务局许可,依据县水务局确定开采位置、开采范围、开采砂量从事采砂活动,不得违规违法开采。
第五条 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应当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体为县水务局。
第七条 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采用从量征收的办法,从量征收费率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元月和七月份公开发布。
第八条 开采企业于河砂开采次月5日前向县水务局提交分乡镇上月开采河砂量清单,并于10日前申报缴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章 缴库
第九条 县水务局根据开采企业申报的采砂量核实缴款额,分乡镇开具统一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于10日内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非税汇缴户,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收入票据由县水务局统一向县财政局领取,领用时“分次限量,核旧领新”,核销时必须票款同行。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开采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少报、漏报或不缴纳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期限缴纳;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内河河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