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212-0004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15:33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2022〕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生态环境分局大气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299803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17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主城区:东至尧渡老河及水厂至滴水岩路以及梅城村东门桥、周村河(环城东路),南至东山撇洪沟及城南车站,西至大景高速河西段,北至赤头桥;大渡口镇集镇区:东至大桥村跨江高速桥,南至新安江路,西至西马路(含西马路以西已建成小区),北至长江岸线;大渡口经开区:东至仙寓山路,南至济广高速,西至大桥村跨江高速桥,北至长江岸线。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领导任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注销县城主城区、大渡口镇集镇区、大渡口经开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商场超市、餐饮单位等沿街店面禁止燃放的宣传引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管理规定。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重点部位、主次干道、临街商场、店面等地段的巡查和检查,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燃放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新闻媒体宣传,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必要性、文明性、安全性、环保性的宣传,加强社会舆情分析,强化正面引导。
第五条 尧渡镇、大渡口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教育和监管。
第三章 禁止燃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县城主城区、大渡口镇集镇区、大渡口经开区内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在责任范围内未履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职责的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城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能够提供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首位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民用黑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和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7日颁布的《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18〕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