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1705-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市管理 |
成文日期: | 2017-05-27 | 发布日期: | 2017-05-27 17:01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2017〕35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公安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029013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7〕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主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禁燃适用的范围:县主城区(东至尧渡老河及党校、徐村,南至东山撇洪沟,西至大景高速,北至赤头、梅城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领导任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燃放装置配备标准,规范燃放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依法做好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点的布局规划,制定县主城区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县主城区经营点一律实行专营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教育、文广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尧渡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章 燃放管理规定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为C级、D级;
(五)按照燃放说明在安全区域燃放,已配备燃放装置的应当在装置内燃放;
(六)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指导下燃放;
单位、个人如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应当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由符合行业标准的单位、作业人员,按照相关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作业。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七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高层建筑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东至县教体局大气监测点(省控点)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八)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禁止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期间;
(三)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第九条 禁止燃放下列种类烟花爆竹:
(一)A级、B级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除外;
(二)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中的升空类烟花爆竹及小礼花。
第十条 提倡使用电子烟花爆竹代替传统烟花爆竹,做到绿色燃放、环保燃放。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可以就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同时应当合理划定安全燃放地点,配置燃放装置,并做好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宾馆、酒店、临街店面等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应当划定安全燃放的地点,配备燃放装置,引导消费者规范燃放。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经营,同时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消费者遵守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违规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中的升空类烟花爆竹及小礼花,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宾馆、酒店等营业性服务单位未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临街店面等经营性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履行卫生责任区燃放残留物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能够提供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民用黑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和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A级、B级、C级、D级烟花爆竹,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所分为的A级、B级、C级和D级产品。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本办法中所称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及小礼花,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所分的个人燃放类。个人燃放类是指不需要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升空类烟花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烟花爆竹产品。小礼花是指燃放时弹体、效果件从发射筒发射到高空或水域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春节期间是指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
本办法中的中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期间是指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