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1406-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营商环境 / 公共资源交易 |
成文日期: | 2014-06-12 | 发布日期: | 2014-06-12 10:46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2014〕2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小额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公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105020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小额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小额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小额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人供应商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投标人和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人和供应商库由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会同县招管办按照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水利交通工程、土地整理以及勘探、设计、监理等类别,分别制定具体入库标准,通过公开征集的办法分别建立,并由县招管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 进入投标人和供应商库的投标人和供应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资质条件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六)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七)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从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投标人和供应商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办理登记的投标人和供应商,提供《投标人和供应商登记表》和以下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原件验证后退还)、复印件:
(一)公司注册地设在池州市或东至县,或在本市、县进行备案登记,从事正常经营的企业;有特殊技术、专业要求类别的,或在本市、县范围内不能达到建库要求和条件的,可不受注册地设立地域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二)经年检的投标人和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五)经销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要按国家规定提供最新颁发或审核有效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六)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投标人和供应商,要按国家规定提供最新颁发或审核有效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企业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
(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九)投标人和供应商简介(含机构设置、经营情况、业绩工程、主要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投标人和供应商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及承担招标投标货物供应、工程服务的能力分析;
(十)投标人和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能够证明其信用状况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县招管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资格登记申请审查认定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投标人和供应商。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和供应商,成为投标人和供应商库成员。
第六条 进入投标人和供应商库成员,在签订入库合同时,须向县招管办指定的账户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期限二年。如入库企业能诚信履约,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无不良记录的,可以续签合同。
入库投标人和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在合同期限内所参加的适用相关规定的招投标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投标人和供应商库登记有效期限为两年,每两年对入库投标人和供应商进行资格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复审的投标人和供应商,将退出投标人和供应商库。
第八条 投标人和供应商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期间,凡是涉及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经营资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招管办提交有效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投标人和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招管办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条 县招管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和供应商库依据行业和主营产品类别分类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一类别的入库投标人和供应商原则上应达到5家以上,以形成充分、公平、有效的竞争。
第十一条 县招管办在库中建立诚信档案,及时记录投标人和供应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状况,对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诚信记录应当程序规范、客观公正。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和供应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包括参加的投标次数和表现;
(二)投标人和供应商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和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状况,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 投标人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管办记录在案,取消入库资格,没收保证金,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和供应商的;
(三)与招标(采购)人、其他投标人和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六)擅自变更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
(七)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八)拒绝提供保修、维护等售后服务,给招标(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九)恶意投诉,给招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县招管办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至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