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1406-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其他 / 营商环境 |
成文日期: | 2014-06-12 | 发布日期: | 2014-06-12 11:01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2014〕25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小额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公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105020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小额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政办〔201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小额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小额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
招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简化招投标程序,提高招投标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更好地为招投标各方主体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至县招标采购统一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各乡镇和县直机关以及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在规定限额以下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一)小额建设工程项目:
1.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普通三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交通、拆除、土地整理等专业工程施工;
2.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普通三类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
(二)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勘察、设计、规划、监理、审计、审图、可研、环评、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工程、货物和评审、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服务项目。对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或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仍按原规定程序执行。
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及服务类项目,招标单位认为宜采用本规定方式操作的,应向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提出申请,由县招管办征求相关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招管办会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招投标备选企业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照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监理、勘察、设计、审计、审图、物业管理、货物采购等类别,公开择优确定每个类别的备选企业入库名单,并分别编号。原则上每个类别的入库企业应达到5个以上。
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小额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于小额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格。项目工程造价或预算价格必须经财政主管部门或法定职权部门审定或认可,按同类别项目上一年度在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平均下浮率进行下浮后,方能作为项目发包价格。项目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照《东至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招标人应在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在相应类别的备选入库企业中采取摇号的方式来确定中标人。
(二)对于属于原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须增加的附属小额工程,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应在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下,按主管或法定职权部门审定或认可的预算金额,以适当低于该原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价(或下浮率),确定原中标单位为附属小额建设工程中标人。
(三)对属于小额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按照不得高于财政部门批准或规定的预算控制价,在相应类别备选入库企业中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来确定供货商(中标人)。对于属于市场价格透明度比较高的通用型产品,由采购人、招管办会同相关主管和监督部门组成评审小组,确定有效低价后,在相应类别备选入库名单中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供货商(中标人)。
中标后合同价款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一般不再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和县招管办批准。
第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现场摇号结果确定第一、第二预中标人各一名。第一预中标人要在3日内按项目实施要求提交拟派项目经理、相关技术人员及实施方案等。如第一预中标人不愿接受中标的,可由第二预中标人替补。
第六条 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在中标后5日内就招标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商谈,按照既定的工程量清单、工期、质量和发包价格等签订施工合同,并报县招管办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备选入库企业应诚信履约,守法经营,自觉接受招标采购单位的管理和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县小额项目定点招标中标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资格,如放弃应书面陈述理由,报县招管办批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备选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重新入库,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禁止招标人或相关部门对属于整体性工程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同一工程项目通过化整为零、肢解发包等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招标,否则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出现与招标人和他人串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按本规定确定的中标企业签订施工、供货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合同签订后,承包企业、供应商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扣除履约保证金,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清理出备选库,限制其在我县市场准入。
第十条 国家或上级机关对本暂行规定范围内项目有特殊要求不适应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招管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