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社秘〔2023〕14号
各乡(镇)就业保障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税务分局,县经开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综合服务部:
经研究,现将《东至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
2023年3月1日
东至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小微民营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分散小微民营企业工伤风险,助力小微民营企业发展,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参保范围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划分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详见附件1),尽快提供小微民营企业相关数据,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摸排。完成时限:2月25日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参保方式
小微民营企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登记窗口以“实名制”方式办理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登记窗口报备,变更职工的参保时间以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登记窗口的登记时间为准。县市场监管部门在为小微民营企业办理注册时,必须主动引导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注册的小微企业名单反馈至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完成时限:3月10日前首批,按月推进。(责任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扩面
应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参保扩面工作推进力度,以经调查摸底核实的未参保小微民营企业人员信息为基准,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微民营企业社保扩面宣传引导, 精准落实参保扩面对象,切实维护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完成时限:3月10日前首批,按月推进。(责任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缴费服务
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应当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措施,畅通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完成时限: 实时推进。(牵头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落实政策
(一)确定缴费标准。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8〕188号)规定,以小微民营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以小微民营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准确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后,应按月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牵头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严格工伤认定。严格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文书送达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社部门的社保基金征缴、仲裁、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应加强配合,相互沟通,及时处理、协调解决疑难案件,确保工伤认定公正、权威。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落实有关待遇。职工在参保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工伤后,其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按部门职责分工抓好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力争实现本辖区内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
(二)明确工作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本县小微民营企业参保推进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认真落实有关具体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同时应依法依规为职工办理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完成时限:12月底前,按月推进。(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
(三)建立调度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详见附件2),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加大经办服务能力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完成时限:12月底前,按季推进。(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深入、持续、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重点宣传参加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以及参加工伤保险对小微民营企业防风险、促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小微民营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识,推进主动参保。完成时限:12月底前,按月推进。(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
(五)妥善处理信访。对小微民营企业及其职工提出的信访投诉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提高满意度。(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
(六)开展民意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调查。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东至县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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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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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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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小型
|
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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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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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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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2
东至县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建立全市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阮宏光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召 集 人:刘 芳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仁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定杰 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 殷传义 县人社局工伤股股长
刘 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和信用监督管理科科长
郑红斌 国家税务总局东至县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股股长
严为民 县养老(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计永峰 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负责人
陈银才 县人社局工伤股工作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殷传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计永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小组成员如有异动,则由相应人员递补,不再另行下文。
二、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专项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有关事项;处理其他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确定议题和开会时间,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及时报告本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要切实履行职能,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切实促进我市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工作取得实效,全省考核排名位次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