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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企业 / 综合政务 / 农业、林业、水利 / 财税奖补
名称: 2021年东至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文号: 东农财〔2021〕125号
成文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1-12-14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刘钱 政策咨询电话: 3275498
2021年东至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14 10:12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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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调动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 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20〕183 号)、《2021安徽秸秆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池州参展工作方案》(池农秸组办〔202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二、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

 (一)秸秆收储体系建设项目奖补。积极完善构建收储网络体系。对新(改)建乡(镇)级秸秆收储量达 1000 吨(含 1000 吨)以上,且能正常运行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投资额审核,按照审核后的总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 80 万元。

 (二)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2020年以来年利用秸秆 500 吨(含 5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给予奖补(其中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食用菌,进行基料化利用的单个市场主体年度利用量不足500吨的,可以联合多个主体申报)。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奖补。

 (三)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 2019 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投资总额审核,按照不超过审核后的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

 (四)参加秸秆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等补助。组织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和主体参加各级秸秆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安排15万元对参展企业和相关事项以及委托第三方核查主体申报项目的费用进行补助。

 (五)开展农作物秸秆离田环节奖补。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利用本县农作物秸秆,利用秸秆 500 吨(含 500 吨)以上,按170元/吨补助秸秆离田收集和运输费用。

 (六)鼓励乡(镇)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乡(镇)建成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且能正常运行,帮助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收储和利用县内秸秆,给予5万元补助。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进一步压实各级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在当年省、市级奖补资金据实兑付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按照本方案,实行主体申报、乡(镇)预审、县级审核、市级备案制度。

(三)使用周期。县财政按年度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四)绩效评价。项目结束后县级相关责任单位对全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报送制度。各乡(镇)于当年分二次(分别于7月和12月)将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初审汇总(表)并公示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及预审,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各主体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会同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县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县审计局负责对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同一主体的同一建设内容只能申报一次。乡(镇)和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建立奖补资金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

   (二)执行财经工作纪律。县(乡、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收回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