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1408-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14-08-13 | 发布日期: | 2014-08-14 17:08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2014〕4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股(养老服务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021037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县直机构:
《东至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27日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为提高我县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池政〔2012〕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东至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均属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至县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领取基础养老金(普惠型养老金,人均55元/月)银行的存折账号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无赡养人、扶养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由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敬老院、福利机构的老人由所在敬老院、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二)审核与审批。
1.乡镇政府收到村(居)委会汇总上报的花名册后,指派民政所工作人员与公安部门核对户籍登记情况,并会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上户核实,工作人员上户审核不得少于2人,情况属实的由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确认,并将审核情况反馈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及电子档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对象比例不得少于10%,审查确认后汇总报县政府审批。
(三)发放。
1.审批结束后,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10月份(重阳节前)一次性集中发放。
2.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对象按程序申报,因故死亡对象及时核减,从死亡的第二个月停止发放。审核工作原则上于每年7月份进行。首次发放半年,2014年6月30日在册(健在)年满80周岁以上老人即可享受。次年度(上年度7月1日-下年度6月30日)一年发放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东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各个环节的要求,严格把关,既要让符合条件的老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又要坚决维护政策实施的严肃性,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各乡镇要对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调查摸底,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发放工作相关档案管理。
(三)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虚报、重报的,依法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