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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个人 / 个人全生命周期 / 东政秘 / 社会保障 / 基本民生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号: 东政秘〔2024〕19号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292609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11:16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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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秘〔202419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池政〔20241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县域范围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给予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将缴费补贴发放本人,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本人;对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本人。

(四)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并适时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用地单位缴纳,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乘以确定的筹集标准据实征收。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原保障对象待遇发放,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县财政解决。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从202411日起,待遇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本政策规定给予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已列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对象的未满16周岁的人员,其基本生活费补贴仍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至16周岁止;本政策执行后征地的,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再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五、有关工作要求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稳妥实施,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各乡镇负责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缴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并做好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的记账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用地项目及项目土地征收(征用)面积审核认定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经批准征收耕地情况的确认工作。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资金。

(五)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权、补贴对象和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情况的确认。

(六)县公安部门负责补贴对象年满16周岁情况的确认。

本政策自202411日起执行。我县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不再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

20243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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