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秘〔20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县政府第17届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谋划
第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开展本部门(行业)整体数字化设计,坚持“统筹规划、急用先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省、市一体化基础平台上开展建设,同时整合存量业务系统迁移至省、市一体化基础平台。
第二条 项目谋划应充分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软件开发类项目应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批准,可以由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的系统,县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新谋划项目的建设内容与本部门(行业)已建、在建或正在谋划项目建设内容比对,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统筹整合,厘清项目建设边界,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改、数据资源、密码、公安等部门对接,及时了解最新政策要求,确保项目谋划符合当前政策要求。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行业)的政务信息化数据共享需求,开展数字资源登记盘点工作,摸清数字资源家底,推动系统横向协同、纵向联动,打通数据壁垒,促进数据应用有效融合、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独立自主选择第三方咨询设计机构编制方案,要坚持以实际需求为导向,方案完成后要组织业务股室、技术专家充分论证, 确保项目建设充分必要、资金投入节约、绩效目标合理、方案路线可行、资金筹措合规。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涉及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阶段应事先提请信息化审批部门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阶段应获取信息化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第八条 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与安全可靠产品(含通用服务器、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工作站、数据库、操作系统等产品)由县委办公室(内网办)负责牵头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强审查,安全可靠产品例外采购报县委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工作,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形成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按县人民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统筹确定。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得未批先建。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因上级有明确要求,或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县人民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东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申报项目,申请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应按照《东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包含项目立项、项目申请表、初步设计文本、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对符合审核要求的方案,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县委办公室(密码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部门联合审查的项目,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严格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订并报送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如不能按期完成修改,须提前报备并出具延期申请函。
第十二条 通过第三方评审,符合专家评审要求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邀请有关部门集体研究讨论。评审会上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等严格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方案,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议后,按程序出具项目批复文件。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内容细化采购需求,不得“量体裁衣”设置参数和条件,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项目采购产品或供应商设定不合理的排他性或指向性条件,相关要求参照招投标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 测评、第三方测评(检测)、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第三方审计等服务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独立付费,不得与项目建设主体合并采购。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指导项目主管部门科学规范编制采购需求,会同县财政局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设计、开发、运维分阶段实施”,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须在立项阶段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压实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系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分管领导应定期调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依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项目实施中要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做好驻场监理工作,发挥监理对项目采购、招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把关作用。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应有合理理由和依据,非因上级明确要求、初步设计方案必要优化完善等合理情形,原则上不得开展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件执行。未履行变更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开展三个月的试运行,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系统对接等工作,要求承建单位移交项目的系统管理员权限(包含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第三方软件等)。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试运行情况总结分析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进一步整改完善项目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初设、招投标、合同、实际建设清单对照表,确保项目设计与实施保持一致,如有变更须提供变更论证材料。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项目情况,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查验和会议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前期谋划、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各类材料梳理归档,保留完整盖章版档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至24个月内,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项目应用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及时申请、规范使用运维资金,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统筹管理,要根据用户反馈和业务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易用性、稳定性,提高系统使用率,延长系统生命周期。
第二十六条 承建单位要配合做好系统培训工作,保证使用人员熟练使用系统功能,同时加强推广应用,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实效。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提升本单位工作人员数字素养,要加大信息化领域人才引进力度,避免过于依赖第三方机构,不断提升自身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运维管理,做好项目维护,确保系统平稳运行,要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安全,严防发生网络安全等事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相关方案应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