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5.0≤M < 6.0),
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 < 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 <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