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省、市指挥部部署,县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县指挥部按照省、市部署,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县指挥部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援。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