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县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
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应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巡检。规模水厂(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定期开展水质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