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县卫健委,制定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应根据《安徽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核标准》,每年抽取部分托幼机构进行考核。
(三)每年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四)定期对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五)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对全县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