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除需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规定,由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并签字外,还要按以下规定配售慢性病药品:
(一)是医保药品目录所涵括,并符合药品限制性条件;
(二)是参保人员疾病所必需;
(三)医保药品目录中相关品种的限制性条件同样适用于慢性病药品目录;
(四)单次处方药量不超过1个月,中草药剂量不超过15付;如特殊情况,需填写超量购药申请表,并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五)长期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处方最长可以使用三个月;
(六)持伪造医疗文书、凭证、社会保障卡的,严禁配售药品;
(七)处方药量明显超过正常量,或有配伍禁忌,或涂改处方未加盖医师印章,或涂改处方加盖医师印章超过三处的,为不合格处方,执业药师应严禁配售药品;
(八)购买符合限制条件的药品要留存相关检查报告单或诊断依据。结算时要确保人、卡相符,参保人员因身体等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需核对慢性病参保人员及代办人员身份证,并留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核查。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限制条件的药品,须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部负担,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应告知本人或代理人,并签字确认。
(九)慢性病药品配售实行限价管理。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内中选药品价格。其他品种实际销售价加成率不超过真实进价的15%;同一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县二甲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销售最低价。
(十)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在慢性病人员首次购药结算或更改治疗方案后再结算时,需要实时上传慢性病人员或其代理人手持社会保障卡、处方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