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符合条件、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意愿强烈,乡镇、社区要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尚不具备条件成立的,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管理职能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乡镇要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考核制度,严格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经考核不合格的或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期届满但拒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的;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实施小区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经督促后拒不改正的、物业退出后无能力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不足70%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经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在通告全体业主15天后,乡镇可指导和监督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