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广大业主增强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办理不动产产权交易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业委会)出具的近两年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对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可依法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等党员领导干部无故拒缴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可将欠缴费用相关信息抄告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协助督促。仍拒不缴纳的,物业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将经法院判决确认属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等失信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诚信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