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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回复部门:东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1-0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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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救助 由政府统一安排受灾群众转移到集中安置场所并给予生活保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在应急救助资金中据实列支。非集中安置的, 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旱灾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发放。
(五)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 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具体补助标准。对长期无人居住房屋、附属房、临时房出现因灾倒损以及居住房屋出现轻微损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参照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七)人均救助金额超过限额的受灾户,由该户所在村委会书面说明原因,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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