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无障碍浏览
长辈版
繁体版
登录
注册
网站首页
首页
网站
首页
新闻
中心
政务要闻
部门传真
乡镇动态
公益宣传
魅力
东至
东至概况
招商引资
旅游东至
政府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县政府公报
专题专栏
政务
服务
个人服务
法人服务
部门服务
办件公示
互动
交流
县长信箱
在线访谈
新闻发布会
意见征集
在线调查
数据
发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问答
> 详情内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回复部门:东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1-02 11:58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字体:
大
中
小
]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和皖政办〔2020〕2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顶部
打印
关闭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起
智能问答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