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者经有关专业部门评审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国家和省级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