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二) 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
济组织
(三) 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政策规定或依法
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再保留原户口所在地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