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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哪些情形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丧失?
回复部门:东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2-2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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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正
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三)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
的;
(四)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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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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