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个人 / 企业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文字解读】《东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6-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起草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要保证,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我县尧东一体化规划区、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池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6月20日起施行)等文件起草。
三、起草程序
该文件由县住建局依据各级政府性文件结合东至县实际情况形成初稿。为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制定该文件的可行性、合理性、县住建局向县政府报送了关于审定《东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请示(东住建〔2019〕63号),同时抄送县司法局、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司法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了相关意见。
县住建局根据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提报县政府会议审议决定。
四、主要内容
凡在东至县尧东一体化规划区和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为:用于市政设施综合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投资的安置房、开发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50元。
五、工作目标
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城市功能短板。
六、创新举措
一是将过去征收城市配套费标准由按工程总投资额征收变为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二是由目前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三是由过去不分项目性质统一一个标准征收调整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区别征收。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进一步细化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调整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减轻建设单位融资负担,改善政务发展环境,达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