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审计 |
名称: | 【主要负责同志解读】东至县审计局局长陈坤芳帮您解读《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时 间:2020年6月份
访谈嘉宾:东至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坤芳
主 持 人:东至县审计局
简要:近日,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现东至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坤芳就《规定》中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10月审计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积极推动纠正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以审代结”做法,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充分认识到“以审代结”不符合审计独立性要求,也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必须清理纠正。为此,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聚焦投资审计主业,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监督效能。
县审计机关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存在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有“以审代结”问题,有些建设单位甚至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建设和企业利益,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本级政府和审计机关的公信力。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国家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开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专项清理检查的通知》和《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利于推动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履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依法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问:《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的依据是《安徽省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政办〔2020〕4号)等五个文件。
问:这次《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主要强化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提出根据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审计对象;划分了项目竣工决算、单项工程价款结算、预算执行、建设过程跟踪等审计类型和审计重点内容。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办法》体现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观念,严格按照审计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既要做好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更要注重发挥好审计在推动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二是明晰责任。《办法》明晰了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厘清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确保审计独立性要求。各建设单位应履行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落到实处。三是突出重点。《办法》要求审计监督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审计监督,将政府投资审计的重心转到项目质量和效益上来,确保政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要有重点地选择财政投入较大(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实施跟踪审计。
问:这次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二十七条,第一条至第七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投资项目定义、审计监督主体和对象、投资审计范围以及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方式等;第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审计内容和重点;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流程、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运用、组织审计的方式;第十五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经费的保障途径;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建设单位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明确了结算审核方式及编制竣工决算规定;明确结算审核费用的处理方式;第十八条明确了核减费用处理方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各单位主体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过渡期处理方式、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