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名称: | 【文字解读】东至县人民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竟争审查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竟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对市场竟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重要意义
1、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3、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4、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三、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竟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四、审查对象
1、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其他。
2、行政法规和国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审查。
五、审查方式
1、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
可以实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不予出台或进行调整: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3、强化执法监督
依据《反垄断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六、审查标准:四大类18项标准+兜底条款
(一)实体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晌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晌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兜底条款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七、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分步实施
1、2016年7月起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
2、2017年起在省级政府指导下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开始实施。
九、有序清理在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有序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1、尽快废止: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2、设置过度期: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子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
3、不及既往:已兑现的优惠政策。
十、强化责任追究
1、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政府部门要作出严肃处理
未进行公平竟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
违反公平竟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
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
2、因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一、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单位: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科 徐照中
联系电话:0566-701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