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企业 / 企业全生命周期 / 财政、金融、审计 / 金融支持 |
名称: | 【其他解读】【文字解读】【文字解读】关于《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二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修订原则
总体依据《政府条例》进行修改,同时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限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贯彻了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强补短板的要求,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量力而行。
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加强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管理。规定对项目的管理覆盖项目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
二、修订成效
原办法共八章55条,修订后为八章56条。
项目决策上,突出决策程序和决策审查重点,增加特别规定,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资金管理上,提出“统筹安排”的要求,规定政府投资方式投资,把“投资计划”作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基本手段,以及关于如何控制和节约政府投资资金。
项目实施上,在开工条件、项目变更、资金落实、概算调整、工期管理、项目建成等方面规范管理。
监督管理上,对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重点和处罚更加明确,同时还新增了对监管中的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
三、修订重点内容
1、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将原办法“政府性投资项目”全部改为“政府投资项目”
2、第二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修改,原内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根据财政局、审计局会商意见修改,原内容(五)(六)项与(一)项重复。
3、第三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修改,删除了“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规定。增加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4、第四条:增加内容: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发展改革部门。将原办法中“县发改委”改成“项目投资主管部门”
5、第五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修改。
6、第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四条,修改(三)(六)项。
7、第七条,县审计局建议将“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修改为“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结果报告”。或者删除该项表述。
8、第七条,将原办法中有关单位名称进行了修改。
9、第八条,增加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10、根据交通局意见,对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增加了“或批复”表述。将原第十五条最后一段调整到本条,主要规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和申报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批。
11、增加了第十四条、十五条内容,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应审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
12、将原第十四条“有关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审批”内容修改,增加在第十五条最后一段并修改为:“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按有关规定审批。”
13、第十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修改原内容:为简化审批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将原“(四)(五)(六)”合并为(四),增加(五)“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14、第十八条,合并原内容“(三)(四)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查意见;”将原(五)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15、从第十九条起项目审批部门,将原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县投资主管部门”
16、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进行修改。
17、第二十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增加了最后一段规定。
18、第二十三条,删除原二十二条规定下放文旅、农业、林业、水利、经信等部门初步设计审批权条款,因初步计设计审批下放导致项目单位操作更加复杂且不符合规范。
19、第二十四条,因原二十三条内容与现第二十条增加内容重复,删除“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20、因与第十四条内容重复,删除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内容。
21、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新增内容。
22、第三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增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内容。
23、第三十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新增内容,主是要对项目建设投资金额变更进行了规定。
24、第三十条、三十九、五十三条,删除“标后监管、项目签证、项目后评价等办法另行制定”规定内容。
25、第三十八条后,删除原第三十七条内容,删除“项目实际投资超过项目概算 10%或项目总投资超概算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机关按审批管理权限变更审批。”表述,因第三十六条已有规定。
26、第四十条,修改了重大项目验收的规定。
27、原第四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内容,调整到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章第四十四条,并按进行修改。
28、第四十一条,内容进行了修改
29、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法律责任,全部采用《政府投资条例》法律责任内容。
31、第五十六条,对2018年版管理办法进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