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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个人 / 个人全生命周期 / 国土资源、能源 / 乡村振兴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胡忠诚解读《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20】21号
成文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4-29
生效日期: 2020-04-29 废止日期:
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胡忠诚解读《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09:15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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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胡忠诚 

为贯彻执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9]212号)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0]5号)文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东至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扎实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0]5号)文件精神,我局通过调研、座谈交流、咨询等方式,吸收融合有关方面意见,并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本方案(送审稿)

为确保方案(送审稿)政策切合我县实际情况,保障后续工作有效推进,202042日分管副县长组织具有代表性的9个乡镇5个县直部门就方案具体细节召开座谈会,商讨具体问题解决思路,我局结合有关意见重新修订形成本方案(送审稿)。

三、方案主要内容及要点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

2011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委就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出台了有关政策指导性文件,严格规范了宅基地使用主体,并对不同历史阶段用地面积超占、移民搬迁、妇女婚嫁等问题明确了政策指导,本次方案中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的要求,明确了如下内容:

1.严格要求必须在“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内开展确权登记,对城镇居民除继承外,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不予确权。

2.采取尊重历史、分阶段调查确权的方式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明确了非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异地搬迁、妇女婚嫁、五保户供养人员、宅基地超占等调查确权登记办法(详见《实施方案》附件2112条)。

3.结合我县实际,明确了县城主城区、乡镇集镇规划区及非集镇规划区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办法(详见《实施方案》附件21316条)。

4.针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先行登记分户的历史矛盾问题,明确了有关登记办法(详见《实施方案》附件2第17至第19条)。

5.依法保障权利人已合法确权登记的权益。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自愿申请、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人依法颁发的原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可不重新登记。

6.明确不能和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依据池政办[2020]5号文件规定,对不能确权登记颁证,只调查统计情形和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详见《实施方案》附件22136条)。

(二)工作实施范围

7.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范围:调查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