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营商环境 / 公共资源交易 |
名称: |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公管局局长鲍锡清同志解读《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解读人职务:县公管局局长鲍锡清
解读时间:2021年4月9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东至县国有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2018]35号)文件第七条“统一管理国有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制定《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出台前,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管理。多年来,履约保证金分散管理的弊端凸显:有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在项目还未完工的情况下,银行履约保函已过期;有招标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或等额保函;有中标人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有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等等。履约保证金是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采购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实行统一监管是保护招标人(采购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实行履约保证金统一管理,是开展标后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为强化标后监管,促使中标人切实履行合同。县公管局于2019年9月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1年3月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县政府第16届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文件。
四、工作目标
通过对履约保证金的统一管理,对中标合同履约、履约保证金退还等全流程实行闭环运行,保证操作的连贯性、统一性。加强合同履约监管,维护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审查退还制度,切实发挥履约保证金职能,确保工程质量与效益。
五、主要任务
遵循统一账户、集中监管、单独核算、规范退还的原则,对纳入《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即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控股主导企业、农业农村集体等体产生的具有公共资源属性交易行为形成的履约保证金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六、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改变履约保证金的分散管理模式,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至指定银行账户,由县公管局统一监管。二是开展项目履约约谈,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要求参加项目履约约谈,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凭中标通知书、履约约谈材料、履约保证金收据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等材料,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合同。三是履约情况公示,中标项目的签约和履约情况由县公管局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池州市)网站进行公示,履约保证金的违约处理情况作为项目履约情况公示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保障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读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