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东至县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文字解读】《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2、个人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要在前一年底前完成缴费,但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到户籍地乡镇、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长期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3、财政补助执行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周期?
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市里规定执行。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6、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
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依据市里结算规定执行。
7、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保障待遇?
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以上。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8、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
全面配合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并按市里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目录管理、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医保信息系统。
9、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如何优化?
优化参保缴费、就医管理、结算报销等规程,建设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化进程,建设统一、高效、安全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市域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持续做好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10、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
推进以按DRG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综合发挥总额控制、其他支付方式付费等作用,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管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费、规范行为。
11、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如何有效监管?
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运行分析,摸排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完善应对举措。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专项治理和飞行检查相结合,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法行为。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认真开展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健全完善统一的医保定点协议范本,将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协议管理范围,落实就医地监管责任,规范并约束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1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1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1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层次?
全面配合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同时,建立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和机制。
1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
1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的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1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大病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及市里要求确定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建立大病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分摊比例在合同中约定;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18、如何有效监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县医保部门要协助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