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东至县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企业 / 企业全生命周期 / 财政、金融、审计 / 社会保障 |
名称: | 《东至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21年8月,我局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东至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明确了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救助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现按要求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2016年7月,东至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的《东至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财社〔2016〕174号)不再执行,救助救灾资金也划归应急部门,为此需重新根据上级文件制定我县新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20〕245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24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由于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体现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救灾资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的生活保障,用于解决灾害发生后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专项补助费用。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被人们形象的称为“高压线”,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管好用好救灾资金是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安定民心的大事。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草拟了《暂行办法》。通过印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县司法局、县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的意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规范救灾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创新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资金支出范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保管救灾储备物资等,以及落实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其中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及其他救助支出。各乡镇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救灾资金。
(二)进一步细化受灾群众救助资金救助标准。根据受灾群众的自救能力实行分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救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对受灾严重户和受灾经济困难户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应急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元;由政府统一安排受灾群众转移到集中安置场所并给予生活保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在应急救助资金中据实列支;过渡期生活救助及冬春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旱灾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元;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发放;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具体补助标准,对长期无人居住房屋、附属房、临时房出现因灾倒损以及居住房屋出现轻微损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人均救助金额超过限额的受灾户,由该户所在村委会书面说明原因,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三)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方式。在发放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及其他救助支出时,单批次发放金额超过1.5万元的,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资金分配方案;单批次发放金额不超过1.5万元的,可召开村三委会(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下同。)并邀请村民组长参加,民主评议资金分配方案。在评议恢复重建倒损居民住房的拟补助对象时,对申请、提名对象不超过2户的,可召开村三委会,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未超过5户的,可召开村三委会并邀请村民组长参加,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超过5户的,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
(四)进一步规范公开方式。民主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人口数、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恢复重建倒损居民住房拟补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以及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救灾资金的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在村级“小微权利”监督服务平台上使用,接受群众监督。
(五)进一步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在乡审、县定环节,明确了办结时限;在打卡发放环节,县应急管理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核定的打卡清册,县财政部门原则上5日内完成资金打卡发放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提高对救灾资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管理制度的执行,在制度执行上想更多的办法,下更大的力气,做更多的事情,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按章运行。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强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村(社区)要向群主广泛宣传救灾资金政策,让群众知晓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要求。四是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即:救助政策公开、救助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以公开促公平,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救灾资金安全运行。
七、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县财政局
解读人:财政(国资)经建科陈宝林
电话:0566-7019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