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就业 / 就业创业 /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
名称: | 《东至县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退捕渔民转产就业相关文件精神决策部署,解决东至县辖区内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问题,确保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充分就业,不断提高公益性岗位兜底的针对性和上岗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至县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方案依据《安徽省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秘〔2020〕173号)、《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起草了《东至县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
一、岗位开发
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文明创建、乡村环境整治、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实际需要,开发一批公共环境卫生、就业协理、保洁、保绿、保安、护渔、护河、巡逻等公益性岗位。
(二)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针对性开发一批保洁卫生、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
二、安置对象
1、退捕之日起 6个月及以上未就业的男年满 54周岁、女年满 44周岁就业确有困难的大龄退捕渔民;
2、登记失业 6个月以上经认定为就业确有困难的退捕渔民;
3、特殊困难未就业退捕渔民。
三、办理程序
1、公布信息:一般应由有退捕渔民任务所在镇政府研究确定,并及时公布岗位信息;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捕渔民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供需对接: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等形式,确定岗位拟聘任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聘任退捕渔民 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四、薪酬(补贴)待遇
(一)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薪酬(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长等,按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合理确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退捕渔民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退捕渔民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50%的标准岗位补贴,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捕渔民的用人单位,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 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 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 4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 6个月。
五、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适时调整安置对象范围。
(二)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五)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退出机制,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六、相关要求
(一)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安置应精准把握退捕渔民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原则,确保岗位条件明确、职责清晰,人员安置合理合规。
(二)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做好在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杜绝“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三)用人单位应组织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
(四)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管,不定时检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履职情况,对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岗不匹配以及挂名领工资等情况,应及时纠正;对岗位安置人员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履职、不服从岗位管理等情况,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要求补充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