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社会组织 / 婚育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社会保障 |
名称: | 【文字解读】县卫健委解读《东至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
生效日期: | 2021-07-08 | 废止日期: |
一、决策背景依据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安徽省印发的《安徽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细则》的通知(皖卫妇社〔2012〕35号,以下简称办法),提高全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县卫健委、教体局联合制定了《东至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提高全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安徽省印发的《安徽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细则》的通知(皖卫妇社〔201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草拟了《东至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经征求县教体局、县疾控中心、县公共卫生监督所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
四、工作目标
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东至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分工。县卫健委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教体局协助县卫健委,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并指定相关职能股室负责督促全县托幼机构按要求做好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应协调有关部门,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在进行等级托幼机构评审时,应当吸收相关卫生专业人员参加,并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审标准。若有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创新举措
对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进行卫生评价,卫生评价流程具体如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二)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体局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围绕《东至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督查,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