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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尧渡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残疾人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社会保障
名称: 关于印发尧渡镇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字解读】 文号: 尧政秘〔2021〕15号
成文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5-06
生效日期: 2021-05-19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尧渡镇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06 16:00
来源:尧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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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尧渡镇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县《关于印发<东至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残联〔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使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改善,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解决了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就医服药困难的问题,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让广大群众和残疾人感受到民生工程的实惠以及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县《关于印发<东至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残联〔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尧渡镇实际情况形成初稿,为使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镇残联和有关领导联合走访尧渡镇查探实情,并向所辖各村、社区征集了意见最后形成终稿

四、主要内容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镇9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困难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安排

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台账:对年度内不吃药、不就诊人员要及时清出,并注明原因;对多年来一直依靠药物控制病情人员要继续提供药费补助支持;严格控制新增人员。要按照先困难精神残疾人后一般户精神残疾人原则申请、审批,新增人员必须有确切的诊断证明,年度内自付住院、门诊、常规服药费等总费用发票额度不得低于1000元。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镇残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2.残疾人证复印件(精神残疾或多重类别含精神残疾);

3.困难证明。低保户和困难户出具低保、特困供养、脱贫光荣证等证件复印件,其他边缘户由乡镇民政所出具困难证明;

4.医疗证明。精神病门诊记录、精神病院或综合性医院精神科心理科的医务证明、住院治疗病历、出院小结、慢性病诊疗卡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5.医药费发票(不受理各大药房出具的票据):

1)药费发票时间段:2020年5月初至2021年4月底。

2)发票要附有药品名称且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

3)新增加的申请人员提供的医院票据金额需达到或超过1000元,此项费用包括购买基本精神药物、辅助性药物和化验检查等费用(票据要相符)。

6.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经专科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病患者(未办任何残疾证或不愿办证)的,诊疗费用超过救助标准的,经监护人或乡镇、村申请救助的,应纳入救助范围,实行专项管理。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2021年,为10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2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五、创新举措及保障措施

本方案以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分配的任务指标和条件确定救助对象,在指标内上报申请材料,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名单在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开,使真正困难的住院、服药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残联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镇残联将继续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我镇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康复服务能力,高质量推进落实困难残疾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