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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个人 / 救助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社会保障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关于对《东至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2
生效日期: 2021-05-12 废止日期:
【部门负责人解读】关于对《东至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2 17:02
来源:东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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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东至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社会救助主任 刘东杰  解读时间:2021年5月12日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68 号)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 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三、起草过程

2021年4月22日,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池州市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4月底我局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东至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起草稿)》;同时征求了我县财政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方案内容,形成《东至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会签稿,于2021年427日联合东至县财政局正式签发。

四、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主要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各地已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 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按市民政 局、财政局《池州市因病支出型和成年重度无业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六、创新举措

(一)建立健全社保兜底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同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对接,主动发现问题,全面排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主动发现,及时跟进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落实低保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纳入低保救助保障范围;定期与殡葬系统进行比对第一时间将死亡人员清退保障范围。根据低保对象的类别,依托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核对信息系统对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

(三)落实低保分类管理。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将低保家庭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统筹;强化考核监督。

八、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东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66-70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