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库 >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放管服改革 / 其他
名称: 【文字解读】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6
生效日期: 2021-05-16 废止日期:
【文字解读】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6 14:47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687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东市监〔2021〕15号)已于2021年5月1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1〕4号)和《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六项主要任务和四个工作步骤。

(一)主要任务

1、编制目录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营等方面,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目录,向社会公布。

2、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规范工作流程。制作本局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相关格式文本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4、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制定本局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自作出行政许可起1个月内,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核查结果处置。

5、加强信用监管。结合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围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强化涉企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运用,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按信用分类风险和抽查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精准监管,依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6、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本局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步骤

1、公布目录清单。梳理确定本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布(公布证明事项目录时,有关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目录的编制和公布情况及时报至县司法局。

2、制发文本材料。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编制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按事项逐一编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3、线上线下全面推行。在对外公共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公示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4、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实时研判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本局实际情况、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三、适用范围及时限
  本《通知》适用于本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

本项工作开展时限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