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个人 / 个人全生命周期 / 居民医保 / 卫生、体育、医保 / 社会保障 |
名称: | 【文字解读】《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生效日期: | 2021-09-15 | 废止日期: |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1年6月8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 号)发布,明确了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同时,明确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保障待遇、支付方式、药品集采、基金监管等重点工作。
此后,《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 号)和《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18 号)文件陆续出台,为贯彻以上文件,东至县医保局及时起草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乡村振兴局等多部门意见并会商一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由旧目录的30种门诊慢特病病种修改为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并首次将肺动脉高压、尼曼匹克病等罕见病以及部分慢性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病种范围和受益群体。二是待遇保障向门诊延伸和扩展。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今年4月初,联合县财政局等4部门印发了《东至县落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暂行)》。截至目前,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享受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报销达到预期目标。三是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大病保险覆盖居民医保全部参保人群,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显著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四是落实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出台医疗救助保障政策,通过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等措施,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及受益水平,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五是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稳步拓展。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5版医保药品目录,并自2017年起每年开展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目录内药品数量从1535个增加到2800个,用药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医疗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内容
《通知》在贯彻落实《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18 号)文件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作出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缴费时间、缴费标准、缴费对象、工作要求、保障措施五个方面。
(一)缴费时间。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2022 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 320 元(各级政府补助 580 元,每人每年医保费合计 900 元)。
(三)缴费对象。凡本县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 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主要覆盖以下人群:本县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居民;本县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县内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城镇户籍少年儿童、未从业城镇成年居民;继续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在东至经商(务工、就学)和外地迁入等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其他人员;2022 年城乡居民已在县内外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得重复参保及报销。
(四)工作要求。推行线上缴费、明确缴费程序、做好困难群体的资助参保和登记工作、把握缴费时间节点、严格身份证号码、认真做好参保数据填报整理、做好参保缴费政策的衔接。
(五)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宣传引导、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协调联系。
四、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全面执行《关于印发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医保〔2021〕6 号),统一县域内居民医保保障待遇,居民医保保障周期为筹资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 3 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等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290元,个人缴纳30元);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260元,个人缴纳60元);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160元,个人缴纳160元);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192元,个人缴纳128元)。
三是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加强普通门诊统筹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等保障政策整合,做好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保障的待遇衔接,稳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四是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对符合规定的中断职工医保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解决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跨制度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设置 6 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