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洪涝灾害期间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血吸虫感染发病与暴发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制定《东至县洪涝灾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预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
东至县洪涝灾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
工作预案
洪涝灾害易致钉螺扩散、人畜粪便污染水源,且使人畜接触有螺水体的几率大增,这都是血吸虫病传播及疫情反弹的关键风险因素。为巩固全县血吸虫病防治成果,加速消除血吸虫病进程,降低洪涝灾害期间及灾后血吸虫感染和突发疫情风险,有效防控疫情,确保我县按时实现血吸虫病消除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洪涝灾害灾后卫生防疫技术指南(2024 年版)》《安徽省洪涝灾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预案》《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照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至县范围内洪涝灾害期间及灾后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重点防控区域
1.近年来监测发现风险的环境;
2.近年来发生野生动物血吸虫感染的环境;
3.人畜常到的易感环境;
4.汛期人畜粪便污染严重的环境;
5.灾后圩堤溃破,洪水携带钉螺可能波及的区域;
6.高水位时江水倒灌,血吸虫尾蚴漂逸可能波及的区域。
(二)重点防控人群
抗洪救灾人员,水上作业人员,溃堤后在灾区居住的人群和参与灾后重建的人群等。
四、预防控制措施
(一)灾前期
1.加强监测预警。一是在洪涝灾害来临前,对全县范围内的钉螺分布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特别是历史有螺地带、水系周边区域以及可能受洪水影响的区域。详细记录钉螺的密度、分布范围等信息,建立钉螺监测档案。根据钉螺分布情况,划定重点监测区域,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掌握钉螺扩散动态;二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特别是对洪涝灾害易发区域的监测。设立专门的疫情监测点,对发热、腹泻等症状的患者进行详细排查,及时发现疑似病例。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三是组织专家根据钉螺监测、疫情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等信息,对洪涝灾害期间及灾后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地防控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2.开展健康教育。一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洪涝灾害期间血吸虫病的防治知识。制作宣传海报、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在社区、学校、乡村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张贴和发放。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提高群众对血吸虫病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二是针对抗洪救灾人员、渔民、农民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向他们发放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靴等,并指导他们正确使用。教育他们在接触疫水时采取防护措施,如涂抹防护油膏等。同时,提醒他们在接触疫水后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检查和治疗;三是在中小学校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将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学生传授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自我防护意识。
3.加强环境治理。一是对已发现的钉螺区域,采取药物灭螺、环境改造等措施进行控制。在钉螺密集区域,使用安全有效的灭螺药物进行喷洒或投放,降低钉螺密度。同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对钉螺孳生环境进行改造,如填埋小型水体、疏通沟渠、平整土地等,减少钉螺孳生场所;二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防止人畜粪便污染水源。在洪涝灾害来临前,对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设置防护栏,防止人畜进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同时,加强对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二)受灾期
1.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卫健委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集中或住院治疗。
2.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同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3.农业畜牧部门应及时对疫区的耕牛全部进行化疗。
4.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依据不同环境类型,采用填埋或使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浸杀法:药量为2克/立方水(指实际含量),即每25立方水加药50克;喷酒法:2克/平方米(药50克加水25千克,配成0.2%浓度喷于25平方米有螺面积)。同时在易感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必要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5.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传媒方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强化健康促进,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6.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灭蚴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7.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1天以上。
8.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
(三)灾后期
1.预防性服药。对接触过疫水的抗洪救灾人员、水上作业人员、溃堤后在灾区居住的人群和参与灾后重建的人群等重点人群,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预防性服用吡喹酮,以降低感染风险。服用吡喹酮时,应在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时,服药期间要注意观察身体的反应,如有不适应及时就医。
2.环境治理与灭螺。汛后对洪水波及的原有螺地区进行全面查螺,采用药物或环境改造的方法及时处理扩散的螺区和发现的新螺区。
3.健康教育与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录像、广播等方式,对当地村民传播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汛期或洪涝灾害期间安全用水和粪便管理方法,预防血吸虫感染的方法与措施。开展针对性教育学习,安排血防课程向中小学生传播血吸虫生活史、感染途径、症状和危害以及预防方法,杜绝或减少因游泳戏水等娱乐性方式接触疫水感染血吸虫病。对外来民工、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等参加抗洪抢险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强调返乡或归队后追踪复查血吸虫病的必要性和途径。
4.家畜管理。严禁灾后牛、羊等家畜散放而加重对有螺环境的污染。强化动物检疫,迁入、迁出的家畜,须经检疫确认为非血吸虫感染病畜或治疗后方可调运。同时修建临时厕所,禁止随地大小便,对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污染。
5.疫情监测。在县卫健委领导下,开展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工作。建立疾控中心为主体,乡镇、村(社区、居)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血吸虫病疫情网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制定《东至县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方案》和“工作计划”,通过“疾病监测报告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实时开展以血吸虫急性感染为主体的病例监测、突发疫情监测和监测点的疫情监测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财政、卫生、农业(畜牧)、水利、林业、教育、交通、公安、宣传媒体等单位共同参与突发疫情的扑灭工作。
(二)物资保障
县卫健委指定的血防专业机构应充分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保障和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
储备物资应包括:
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灭螺药品:氯硝柳胺。
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如IHA,即间接血凝)及相关器材等。
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三)技术保障
1.县卫健委
负责组织有关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成立应急预备队,随时准备参加突发疫情调查、医疗救护、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接到疫情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
2.专业技术人员
县疾控中心要配备有经验的现场防治工作、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实验室
血吸虫病专科医院设立与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相关的检测实验室,配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保障疫情发生地血吸虫病应急防疫物资、疫情处置、病人或病畜查治等专项资金。
(五)治安及交通管制
公安、交通部门应根据疫情分级响应的要求,做好治安维护与疫点管控工作;必要时,由交通部门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公安部门予以配合保障,严防疫情通过人员、车辆流动扩散。
(六)宣传新闻媒体
各级宣传新闻媒体要密切关注突发疫情的方式及变化,引导和宣传基本防治知识,消除疑虑和恐惧感,保持舆论正面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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