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助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汇总

【县政策】关于印发《东至县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04-08 11:24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至县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


东至县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51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池州市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池人社秘﹝2020﹞33号)文件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着力推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本着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简化流程、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我县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就业创业补助政策

(一)小微企业补贴

1.就业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新增就业人数依据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定,失业人员依据失业登记系统核定,原在湖北就业的人员依据湖北省参保证明、工资凭证、劳动合同任一条件认定,小微企业依据小微企业名录库查询认定。

企业先通过阳光就业网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审通过后填写《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2.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先通过阳光就业网申报,待预审通过后填写《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二)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1.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1)制造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或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

(3)2019年底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

(4)2019年裁员率不超过5.5%的企业(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5)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

2.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复工时间和实际参保人数确定一次性稳定就业标准。

(1)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或2月20日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按企业职工参保人数100人以上、51-100人、21-50人、11-20人四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2)2月21日至2月29日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按企业职工参保人数100人以上、51-100人、21-50人、11-20人四个档次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3)3月1日至3月底复工复产的企业。按企业职工参保人数100人以上、51-100人、21-50人、11-20人四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企业填写《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提供复工复产时间证明材料,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报,经人社、财政审核后发放。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6)、《推荐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7),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底。

二、失业保险补助政策

(一)稳岗返还

1.纳入省、市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稳岗返还:

(1)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底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20人以上的企业;

(2)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2019年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5.5%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3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

(4)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2.补贴标准

(1)稳岗返还资金按照6个月2019年末池州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6900元)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一次性发放。

(2)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结余基金中列支,如县内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不足24个月,稳岗返还政策从严控制。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政策,企业不可重复享受。

(4) 2019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此次稳岗返还政策。

3.申报流程

(1)组织推荐上报市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到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2)由县人社部门通知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8),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补贴资金。

(二)失业补助金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后,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缴费期限,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基金继续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失业补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不再需要失业人员提交申请。

失业补助金申领比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执行。

三、贫困劳动者稳就业政策

(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对3月15日之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主要用于购买口罩、消毒等防疫物资。

(三)对在就业扶贫车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车间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期间,当月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参加疫情防控的,可按公益岗位给予就业补贴。

(五)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外出就业,并与就业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按照县外市内100元、市外省内200元、省外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务工输入地相对集中的贫困劳动者,鼓励各乡镇点对点包车运输,按标准补贴给组织方。

交通补贴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向户籍所在地村申领,并提交《东至县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申领表》(附件9)、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就业6个月以上材料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做到防疫情、稳就业、促发展各项工作,宣传好、落实好中央、省、市、县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和稳定就业工作的政策。

(二)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我县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就业形式整体稳定。

(三)本实施细则有关补贴政策执行时间,除已有明确规定外,自印发之日起暂定3个月。如国家、省、市有新的就业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