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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关于再次重申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经营管控“九不”准则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1-11 09:27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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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再次重申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九不”准则,并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公开曝光,并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凡拒不执行防控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严厉打击。

1、不履行提前报备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

2、从省内购进进口鱼肉等冷链食品“五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海关报关单、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安徽冷链平台”二维码)信息不准不全的;

3、从省外购进进口鱼肉等冷链食品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东至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不接受集中检测消毒,不使用“安徽冷链”平台的;

4、采购经营进口水果“四证”(海关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信息不准不全的;

5、采购经营进口奶油“五证”(海关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信息不准不全的;

6、不履行索证索票程序,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购销凭证及相关检验检测检疫证明的;

7、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不落实“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要求,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的;进口鱼肉类冷链食品未亮码销售的;

8、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未登记购买者或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品种等信息的。

9、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和健康负责。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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