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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东至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09-11
东至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11 15:23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二章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 1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4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5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

第七章 附则.......................................... 7

附表-1 项目备案表

附表-2 质量监督常规隐蔽工程点

附图-1 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东至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建设的、由各乡镇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抗旱救灾项目、扶贫资金项目以及其它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以上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流程图见附图-1。第二章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

第五条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考虑项目规模小、投资少,各乡镇可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乡镇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各乡镇可参照前期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模式进行项目法人组建,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各乡镇可根据项目所在地人员情况,可选聘责任心强、能力高的村民代表作为质量安全巡逻员,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项目法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勘察、设计的情况由组织人负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兼会审功能,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及时修改。质量监督单位列席参加技术交底会议。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确需修改的, 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携带相关材料到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对工程投资来源及金额、工程实施内容、各参建单位信息进行简要说明,具体见附表-1。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应签署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包括工程度汛方案及措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如项目有地质勘探任务的需要);

(四)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在项目法人的组织下,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基设计成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由项目法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一条 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严禁隐蔽工程或关键单位未经联合验收即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完工条件, 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交施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隐蔽部位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项目法人,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项目法人,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法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项目法人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施工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供应)单位。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法人组织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等各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旁站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停工整改; 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予以通报,各参建单位必需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质量监督部门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到位点

(一)金属结构、启闭机、主要电气设备出厂验收。

(二)列席参加隐蔽和关键部位工程的联合检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各隐蔽工程根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确定,具体见附表-2。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1项目备案表

项目法人(加盖公章)

负责人姓名

质量责任人

安全责任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来源、投资额、主要工程内容、计划开完工时间

设计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职称

监理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现场监理人员

持证情况

注册单位

施工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岗位证书

现场联络人

持证情况

附表-2质量监督常规隐蔽工程点

项目类别

工程名称或设计方案

隐蔽工程点

山塘除险加固

大坝粘土斜墙防渗

上、下游坝面清基面

截渗槽开挖面

大坝高喷防渗

上、下游坝面清基面

进行工艺桩试验前

工艺桩成桩参数确定

第三方检测确定检测孔

大坝土工膜防渗

上、下游坝面清基面

铺膜前坝面、铺膜完成后

放水涵洞

放水涵基槽开挖面

放水涵基槽回填前

溢洪道

底板、消力池基坑开挖面

全段侧墙基槽开挖面

全段侧墙建筑物回填

小型配套建筑物

堰坝

堰面上、下游防渗槽开挖

下游消力池基槽开挖面

两岸挡墙基槽开挖面

涵、闸

涵、闸基坑开挖面

涵、闸建筑物回填前

上、下游两侧翼墙基础开挖面

两侧桥台基础开挖面

两侧桥台建筑物回填前

上、下游两侧护墙基础开挖面

虹吸及倒虹吸

基槽开挖面

建筑物回填前

渡槽

基槽开挖、承重排架钢筋工序

小型泵站

基槽开挖、建筑物回填、设备安装

河道及沟渠清淤、护砌

河岸挡墙

挡墙基础开挖面

挡墙建筑物回填前

护坡

护坡基槽开挖

灌溉沟

基槽开挖面

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

土建工程

取水井、反应池、沉淀池、清水池基槽、管槽开挖

管道、设备

工艺管道安装

注:本表为常规隐蔽工程,具体还应根据设计图纸由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