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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38C/202301-00049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东至县祥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铝塑分离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东环审〔2023〕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1-0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东至县祥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铝塑分离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阅读次数: 来源: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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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祥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东至县祥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铝塑分离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019-341721-29-03-033384 )等材料收悉。应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11111日组织技术评审、2022113日组织复核评审,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审核。经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至县尧渡镇大碑村老长江厂院内,项目总投资6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3万元。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中的85、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项目建设性质属于新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厂房等3500平方米,购置自动化铝塑分离设备、破碎机、筛分机等设备,建设年处理22000吨铝塑分离项目生产线。本次评价仅对项目一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项目经东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东科经信[2019]196号文备案并同意延期,东至县城投公司出具专文同意项目入驻,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东至县总体规划要求。

二、原则同意专家对《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报告表》的结论,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严格控制原料来源,建立废铝塑回收和再利用情况记录制度,规范台账建设,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铝塑原料。原料、产品贮存管理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林地施肥。初期雨水经过沉淀后用于厂区道路洒水和绿化,不外排。

3.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裂解釜产生的不凝气通入燃烧器燃烧,燃烧废气经水膜“双碱法”脱硫除尘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呼吸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含油废渣、油泥、废片碱包装袋、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其它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建筑面积20㎡;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1座,建筑面积40m2

6.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的环保培训。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建成后:有组织废气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0498t/a,颗粒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1032t/aSO2 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3227t/aNOx排放总量不得超过5.8116t/a,。

8.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按照分级防治的要求,落实好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要求,重点落实好生产车间、裂解油储罐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化粪池防渗。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环保设施竣工、调试、验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并报送我局;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五、若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时限和要求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023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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