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医疗机构申请、社保机构综合评估,现确定东至县人民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为我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确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所在地社保机构批准后外出治疗,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现将我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告如下:东至县人民医院、东至县中医院、东至县第二人民医院、香隅镇中心卫生院、东至至德医院、大渡口镇中心卫生院。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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