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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3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东至县大渡口镇政府党政办联系(地址:东至县大渡口镇南大街2号;邮编:247210;电话:0566-8011537;传真:0566-8011937)。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3年,我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行依法行政,积极探索,完善平台载体建设,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10条,其中线上发布村务公开信息187条,政策解读信息9条,公开机构设置、政府领导、行政权责清单,权力运行结果信息42条。
(二)依申请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流程,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全面公开和回复申请人。2023年,我镇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本年度未发布规范性文件,共发布我镇有效政策文件2条,同时通过多元化文件解读形式,丰富解读内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努力完善东至县政府网大渡口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严格按照专栏目录发布政务公开信息。二是依托我镇“古渡新城”微信公众号外宣平台,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运维,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三是我镇下辖18个行政村为民服务窗口均安排专人坐班,及时接收并解决群众诉求,并设置村务公开栏,对于群众关心的重点事宜项目及时公开,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工作。
(五)监督保障。结合本镇实际,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及任务进一步明确细化。及时整改上级反馈政务公开巡查发现问题11条。2023年,我单位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我单位社会评议结果良好。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在全县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中获评“优秀”等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 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8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8
行政强制
9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把握不准,存在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不全、更新不及时及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二是政策文件的解读形式和解读质量不够丰富。
(二)采取的改进措施。一是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政策文件、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基层政务公开“两化”领域公开力度,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梳理、收集、甄别信息。强化对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监督。切实提高政务公开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提升政策解读质量。我们将按照“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的原则,及时做好政策性文件及解读的同步发布,增加图表图解等解读方式,丰富解读形式,提高解读内容质量和可读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向社会公众、企业收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费用,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