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821003286817Q/202108-00089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群众 / 中年 / 其他 / TXT
标题: 【面向公众】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2
【面向公众】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2 15:06 来源: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8月31日前反馈至县发改委。

联系人:吴子明           7026175

工作邮箱:dzxfgw@163.com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关于《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县发改委会同县司法局共同起草了《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章三十条,即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共6条。包括《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定义、代建方式、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料条件、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等。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两种方式,分阶段代建又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县本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也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鼓励和支持具备代建条件的县属国有公司参与项目代建。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

(二)职责分工:共7条。包括县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委托单位的职责、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职责、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职责、全过程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组织实施:共8条,包括代建项目确定程序,在年初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中一并确定,代建项目审批程序不变,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不得擅自变更,前期工作代建深度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代建项目价格控制,代建项目履约保函要求,代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求等。

(四)资金管理:共4条。包括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分期拨付委托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计提的管理费中支付,代建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管理费的80%,前期工作代建与建设实施代建按代建管理费总额3:7的比例确定。代建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项目进度款报告。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和评价。

(五)监督管理:共3条。包括代建单位责任处理、委托单位责任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处理。

(六)附则:共2条。

三、参考文件

1.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

2.《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2020年;

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5.河南省宝丰县、安徽省铜陵市等有关先行先试地区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两种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分阶段代建。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安全措施、环境容量分析、能源消耗分析、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等编制和报批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资质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  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县本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也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鼓励和支持具备代建条件的县属国有公司参与项目代建。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报酬、奖惩、合同中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作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县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公管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并报批代建方案;

(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代建方案,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施工、环保、能评、安评、消防、林业、地震、人防、水保、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拆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施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五)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全过程参与质量监督工作,对代建单位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六)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接收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

(七)参与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等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接受委托单位委托,根据项目需要办理规划、规划、施工、环保、能评、安评、消防、林业、地震、人防、水保、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三)协助委托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四)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五)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四)按月向合同签订各方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组织代建项目的质量等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结算,并按程序办理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资产等移交手续;

(七)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公司被确定为代建单位的,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的建设项目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初,县政府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过程中,一并确定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包括具体代建方式、委托方式)。因特殊情况未确定的,须由委托单位编制代建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按照发改部门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代建项目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价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估算10%以上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参照《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变更并报批。

第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给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代建项目概算的10%。履约保函的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和相关资料,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向委托单位或者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审计后及时报有关部门批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原则拨付。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管理费的8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前期工作代建与建设实施代建按照应提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委托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原则上不另安排管理费用。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非县直部门的,应先征得县直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预留1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前期工作代建的)或工程保修期满且竣工决算结束后(全过程代建、建设实施代建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项目进度款报告,监理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五条   县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和评价。代建单位应根据要求负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代建合同 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县财政部门或委托单位暂停资金拨付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委托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