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111-0006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工业、交通 |
成文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15:47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秘〔2021〕1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011624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秘〔2021〕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6届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为主,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管理,重点投向符合我县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助力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市场化管理、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母、子基金运营模式,母基金总规模10亿元。母基金出资主要来源县财政预算安排,首期1.5亿元,政府出资1亿元,基金管理人出资100万元,社会资本4900万元。由政府母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的设立由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引导基金管理人遴选和管理费支付
第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通过以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选择程序完成后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期每年母、子基金合计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提基准管理费,退出期母、子基金合计按不超过每年尚未清算项目的总资本投入金额的1.5%计提基准管理费。
第七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依法依规选定托管银行,引导基金所有现金流转通过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进行。
第八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7年,其中投资期为5年,基金资金在投资期内可进行滚动投资;退出期为2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投资方式和方向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基金参股和项目直接投资两种方式运作,单个项目投资额占引导基金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得超过被投资项目注册资本的40%,不得成为被投项目(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十条 引导基金优先支持以下类型的产业基金和重点项目:化工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绿色食品、钙镁非金属材料、生物医药、化学制药、健康养老、商贸物流、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主导产业基金;项目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本县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关键项目和技术的直接投资。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由县政府及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经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并选聘财务、法律、投资等相关行业专家参与,对引导基金参股投资事宜评审,重点对引导基金投资产业方向、区域等事宜提供评审意见,供决策参考。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项目投资尽职调查报告交理事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评审并形成投资建议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基金管理机构牵头成立,成员由3人组成,分别是政府出资方1人、基金管理机构1人、社会资本出资方1人,其中政府出资方委员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基金、项目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份额转让或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退出时间、条件和价格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后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时年化收益率超过5%的部分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其余收益由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亏损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或项目投资进行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根据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引导基金不设优先清偿权。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进行讨论并作出投资建议;
(二)监督检查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日常管理的合规性检查;
(四)审查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并听取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汇报;
(五)听取引导基金参股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的组织开展情况;
(六)对引导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七)对引导基金提出管理建议并监督落实;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相关材料,并主动接受监督。报送材料包括投资产业基金的项目审批资料和日常运行情况报告等。其中,投资产业基金的项目审批资料包括:
(一)产业基金募集方案及募集进展介绍;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基金投资管理团队的履历和管理业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分析;基金运作机制、投资决策程序及风险控制机制的调查分析;历次投资的投资方案建议、风险分析及收益测算;基金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等;
(三)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法律尽调报告;
(四)决策审批过程中要求的其他汇报材料。
引导基金日常运行情况报告包括:
(1)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2)各基金、项目的投后管理报告、投资退出的推进情况及退出方案;
(3)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报告等;
(4)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单独核算,专户储存,由符合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汇市、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本办法规定外的其他支出。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债或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引导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防范引导基金违规风险,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