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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征求《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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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众】关于征求《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3 15:26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征求《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推进质量品牌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823日至202193日;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1944897954@qq.com)或邮寄(尧渡镇建德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形式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徐龙华,联系电话:0566-7012872

 

2021823

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

3.《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

二、起草背景

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试行)》自2019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服务区域内经济主体,持续鼓励企业发挥自主创新能力,结合东至县实际,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质量强建设工作,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于20217月起草《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于2021823日,通过池州市综合应用平台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结合各责任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再次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送审稿)》是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东政办秘〔2019〕100号)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质量管理”“技术标准”“品牌建设”“诚信经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激励缺陷产品召回”。

 

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全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支持范围:在东至县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质量管理

1、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获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包含个人奖)。

2对首次通过ISO9000、建设施工、汽车、医疗器械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四上”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通过年度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0.4万元补助

3、对能充分展示以质量为核心的品牌、组织、人物、教育、文化五大示范行动成果的质量提升标杆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二)技术标准

4、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的单位(排名前三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上述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5、对新获批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准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2万元奖励。

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7、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

8、对获得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按最高类别给予奖励。

(三)品牌建设

9、被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0、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产业品牌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诚信经营

11、对新获计量诚信示范单位AAAAA级确认单位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12、对新获测量管理体系AAAAAA级确认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3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4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一次性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万元。

15、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10万元。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学校给予5万元奖励。

17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18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19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对本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1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给予利息1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30万元。

22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评估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23对开展专利权托管服务的我服务机构,托管企业达100家或年新增50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奖励5万元。

)激励缺陷产品召回

24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

三、奖励流程

1、申请人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本政策与我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我县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2、本政策中的奖励政策有效期暂定年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修订完善。

3、本政策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政策自2022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