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池市监办〔202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我县开展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改进电梯维保模式,改革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保障公众乘梯安全。
二、试点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提升电梯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强化检验监督性和公益性,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自我约束、质量至上、服务规范、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
三、试点内容
(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1.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电梯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情况,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并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
2.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保养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保养间隔和具体要求执行总局《意见》。
3.实行网上办理电梯维保备案。在东至县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将单位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持证人员、维保电梯等信息录入池州市96366电梯应急救援信息化系统。
(二)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
1.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方案》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池市监办〔2021〕129号)要求,试点期间,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6 年以内,每3 年检验1 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 次;使用6 年以上、15 年以内的电梯,每2 年检验1 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 次;使用15 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 年检验1 次、检测1 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 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新安装电梯的确认时间以2022 年1 月1 日为准,之后安装的电梯按照上述检验检测周期执行;到2022年1 月1 日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均按照“1+1”(即当年检验、下年检测)模式开展检验、检测;到2022 年1 月1日使用15 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开展1 次检验、1 次检测;大修发生在电梯年限15 年之前的,检验检测周期不变。对于停用1 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必须开展一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开展一次定期检验。上述电梯使用年限以使用登记证记载时间计算。
2.确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电梯检验工作由池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承担。电梯检测工作由依法取得总局资质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或者试点开展按需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自行检测本单位所管理、维保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能力的,且无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的,试点期间,电梯检测工作按照市市场监管局《通知》要求由池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四、试点条件
(一)参与电梯维护保养试点改革条件
1.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
(1)依法取得B级以上电梯安装维修改造资质;
(2)在我县维保电梯数量100 台以上(含100台);
(3)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高于90%;
(4)具备电梯维护保养信息化管理条件。
2.参与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
(1)有独立专业管理部门或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责任主体明确。
(2)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3.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
(1)非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2)在用且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3)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4)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5)纳入池州市电梯安全监管系统的电梯;
(二)参与电梯检验检测试点改革条件
1.参与试点的使用单位
(1)使用责任主体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2)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2.参与试点的电梯检测单位
(1)依法取得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核准资质的,或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2)电梯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检测仪器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3)试点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需满足总局《意见》附件1要求。
3.参与试点的电梯
(1)非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2)在用且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3)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4)纳入池州市电梯安全监管系统的电梯;
五、试点程序
(一)参与电梯维保改革试点程序。拟参与试点的维保单位,制定试点项目电梯的针对性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声明,电梯属于多业主共有的还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基层电梯侯梯厅进行公示。具备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书,经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批准实施。
(二)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程序
1.应依法取得总局资质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参与试点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核验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备案。
2. 试点开展按需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填写《电梯自检申请书》,报市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省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自行检测本单位所管理、维保的电梯。
六、试点中止
(一)按需维保试点中止情形
试点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止试点工作:
1.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的;
2.试点电梯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或电梯不再满足试点条件的;
3.试点项目发生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提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5.经查实因为维保质量差而多次被投诉举报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情况。
(二)检测改革试点中止情形
试点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止试点工作:
1.参与试点电梯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的;
2.抽查发现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出现错检漏检、检测质量低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的;
3.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不再满足试点条件的;
4. 发生检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5.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6.其他情况。
(三)试点中止后的相关措施
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中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2.电梯检测改革试点中止后,原检测机构不得再实施电梯检测工作;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
七、实施步骤
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4月,深刻领会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和市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改革试点宣传、动员等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5月-2022年12月。试点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程序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正式实施。
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月至10月。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和做法,制定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科室、单位和市场监管所要充分认识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协调、报告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把电梯故障率、群众投诉率降下来,把群众乘梯满意度提升上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要提高风险责任意识,积极主动购买电梯责任险。主动申报电梯检验检测,及时在宣传栏或电梯轿厢等醒目位置公示电梯维保计划、检验检测结果,加强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主动监督日常维修保养行为,对存在问题电梯及时进行检修、更换部件,降低电梯故障率。电梯维保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要主动报告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协助电梯使用单位申报检验检测工作,严格遵守电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强检验检测管控。电梯检测机构要积极与监管部门联系,掌握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动态,检测业务和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低价恶性竞争或强行提高价格收费,鼓励检测单位对检测电梯购买电梯保险。电梯检测机构和自检机构要建立具备记录、存储、汇总、上传检测结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主动对接并纳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大数据信息化系统管理,及时传输检测数据,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开展检测时,每台电梯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检测现场拍照留存备查。(1)在具有使用单位明显特征的场所拍照;(2)在电梯轿厢内手持使用标志放置胸前与该台电梯合影。所拍照片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县市场监管局。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附件2:电梯自检申请书
附件3:池州市电梯检测单位备案申请表
附件4: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电梯检测机构相关资料核验表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概况
1.单位基本概况(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情况);
2.物联网监控技术开展情况。
二、申请开展试点项目情况
1.试点项目电梯管理、电梯设备及维保人员配置情况;
2.按需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承诺(主要是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
3.试点项目开展维保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电梯使用单位选择自检机构意见
四、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并配合省、市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相关维保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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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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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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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法定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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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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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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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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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梯自检申请书
一、自检机构(含自检人员)基本情况;
二、试点方案;
三、自检工作质量承诺书;
四、拟开展检验改革试点电梯;
五、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自检试点,并配合省、市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自检试点工作。
自检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名):
附件3:
东至县电梯检测单位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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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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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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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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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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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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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驻东至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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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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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驻东至县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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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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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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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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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驻东至县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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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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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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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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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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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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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拟在 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并承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认真落实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及时报送检测结果,保证电梯检测质量。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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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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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电梯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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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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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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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验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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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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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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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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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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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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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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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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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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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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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失信和行政
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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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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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应填写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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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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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册检测
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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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人;其中检验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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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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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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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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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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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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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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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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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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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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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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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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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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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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