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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问答式解读】《东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5问15答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24
废止日期:
【问答式解读】《东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5问15答
发布时间:2023-07-24 12:54 来源:东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我县出台《东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政办〔20236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那些内容?

1.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202141日,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施行,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省财政厅要求全省上下遵照并制定相应的地方规章制度,为切实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我县实际,出台《东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有效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使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有据可依,对提高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2.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是怎样?

答: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池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池政〔201414号)等规定,结合东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起草,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意见,并提交县司法主管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第17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20日正式印发。

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出资企业和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政府出资企业,是指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4.《办法》涉及的机构监管职责如何划分?

答:《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下设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对国有单位资产登记、处置进行审批,依法对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乡镇财政分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配合、指导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国有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5.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和砂石、河道砂石、长江河道中砂石等资源如何处置?

答:《办法》明确了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和砂石等资源处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河道砂石、长江河道中砂石等资源及其他水资源处置由县水利局负责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依规批准涉砂石资源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对外销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答:《办法》明确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交以下六个方面文件:

()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批文)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副本;

()占有国有资产的合同或协议书以及划拨资产的银行转账单;

()资金来源的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

()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有关财务报表,有关单位的批文和其他有关材料。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的国有资产配置纳入年度预算程序如何办理?

答:《办法》明确了办理程序的三个阶段,一是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由申请国有资产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是主管部门先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三是经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申请国有资产配置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8.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如何处理?

答:对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办法》明确要求移交(或缴入)县级公物仓(国资委)统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9.开展会议、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答:《办法》要求,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活动结束时按照本规定统一交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处置。对于未经批准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10.那些情形应由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答:《办法》明确了七类情形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资产拍卖、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的;(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11.文件内容总体包含那些?

答:该管理办法共计十一章、五十八条,内容包含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产权登记、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及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表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各个方面所涉及的定义范围、职责权限、基本流程、相关资料等。

12.本次政策制定特点是什么?

答:本办法完善了我县相关行政法规体系,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评估、清查、信息化管理、统计报表和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对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和处置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可为全县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供依据。

13.评估以及评估前的清产核资工作谁负责组织?

答:《办法》突出强调了国有资产的评估以及评估前的清产核资工作均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组织,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未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同意,不得以低于评估结果的价值处理国有资产。

1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置?

答: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办法》明确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办法》要求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规定及本级相关权限执行。


解读机关:县财政局(国资委)

解读人: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鲁珺

联系电话:0566-7017965   1315660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