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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索引号: |
11341800MB1E42838C/202410-00038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名称: |
池州长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36吨塑料制品、年产1060万件电子产品组装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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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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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0-18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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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长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36吨塑料制品、年产1060万件电子产品组装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18 09:53
来源: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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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审〔2024〕45号
池州长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年产1136吨塑料制品、年产1060万件电子产品组装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11-341721-07-02-383050)等材料收悉。《报告表》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万元。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和“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属于报告表。项目建设性质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购置注塑机、破碎机、搅拌机、机械手等先进设备,设置全自动流水线160米,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年产1136吨塑料制品(576吨LED载带盘、560吨变频器外壳)、年产1060万件电子产品(1000万根充电数据线、60万台学习打印机)生产能力。项目于2024年8月9日取得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备案。
二、原则同意专家对《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报告表》的结论,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注塑冷却用水。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大渡口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大渡口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实施后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LED载带盘加热注塑工序、脱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设施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S410变频器外壳加热注塑工序、脱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设施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设施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人工组装(锡焊)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设施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废包装材料、注塑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剥线边角料、流水线不合格产品、滤筒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锡及其化合物收集后进行外售综合利用;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废液压油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6.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
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排放总量:颗粒物0.008319t/a;VOCS 0.2777t/a。
8.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按照分级防治的要求,落实好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要求,危废间、沉淀池等区域按照重点污染防渗区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政策等相关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务必上传验收系统https://cepc.lem.org.cn/#/login),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时限和要求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024年10月18日